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