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