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