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受理的举报案件,未予及时处理的;

(二)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电力用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五)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六)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