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补偿费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