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内取土、挖掘、堆放杂物;(二)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