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经过森林、城市绿化林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树木的砍伐;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一次性补偿。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