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