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