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劳动者不包括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