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网格化的监察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