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并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