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和社会其他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优化配置、养护维修、合理运用等事项的指导和服务,保证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和农业机械化生产节本增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