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空调、采暖、电梯、照明和办公设备等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诊断和改造,提高运行效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