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相应管理能力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送省和所在地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