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

(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