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的高耗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但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