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并随着财力的增长 , 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安排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防沙治沙子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