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活动的,由市级、县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