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第九条有效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