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