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