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