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批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