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扬尘污染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