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