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新购或者转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行政区域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