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新购或者转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行政区域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