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机动车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