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燃煤电厂(含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或其他燃煤单位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或者低氮燃烧等污染防治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