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燃煤供热锅炉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设施,清洁能源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