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燃煤供热锅炉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设施,清洁能源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