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实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