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实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