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应当上缴财政的无主财物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