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机关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和票据等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登记和核发制度,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的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