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价格鉴证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执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不得向办案机构另行收取。 第三十一条 对案件涉及的有偿服务进行的价格鉴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