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