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