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