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