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