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