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计划、财政、工商、教育、卫生、建设、民族、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