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工商、教育、卫生、建设、民族、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