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为了保证母亲和婴幼儿的健康而进行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