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水文、气象、通信、遥测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