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