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除中央投入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其他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