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防洪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划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