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三条有效防洪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放工、监理,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