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松花江、嫩江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拉林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呼兰河、汤旺河、蚂蚁河、倭肯河、牡丹江、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县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的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