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采取交换档案复制件的方式收集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