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申请报告书;(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证件;(三)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四)场所、设施、器材、资金等必要条件的说明材料;(五)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